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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出发前签“生死状”是否有效?
驴友出发前签“生死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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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八一
461
1
分享到:
胡八一
话题: 7735
回复: 71999
发布于
2017-05-23 18:58
楼主
来源:汕头都市报-大华网
本地驴友参加户外徒步、登山运动。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驴友们往往通过网络论坛或者一些户外运动俱乐部组织探险活动,而出发前签一份“免责协议”,差不多已经成了户外运动的一项规则。
记者登录本地一运动协会的网站看到,要加入该协会的驴友,都必须签一份“户外运动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书里提到,户外活动是一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可预知风险、采取保护或救助措施也不能完全排除险情发生的运动,因此,承诺书里强调,驴友参加户外运动的整个过程,若出现意外事故,都须“自负其责”。
在另一户外活动的召集帖中,记者看到,活动的发起者在召集帖中明确说明该活动的难度较强,活动场地全部未经开发,且需溯溪和跳石,存在摔伤等危险性。因此,召集帖中除了景点介绍、报名事项外,还有一项“免责声明”,强调参加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活动发起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
记者了解到,由于户外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了避免责任纠纷,提醒队员提高安全意识,户外活动组织者或俱乐部都要求参与者提前签下免责协议。
那么,“生死状”是否有效?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蔡钦律师分析,“生死状”其实就是一份风险免责的协议,并不能对所有情形起效。如果参加者理解本次户外活动的危险性,仍自愿参与,且组织者没有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活动,双方其实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若发生非人为因素的意外,那队员之间是没有责任的。当然,不排除在一起活动中因队友或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财产灭失,那么该侵权者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活动是具有盈利性的,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本版文/图 本报记者 蔡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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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驴友参加户外徒步、登山运动。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驴友们往往通过网络论坛或者一些户外运动俱乐部组织探险活动,而出发前签一份“免责协议”,差不多已经成了户外运动的一项规则。
记者登录本地一运动协会的网站看到,要加入该协会的驴友,都必须签一份“户外运动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书里提到,户外活动是一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可预知风险、采取保护或救助措施也不能完全排除险情发生的运动,因此,承诺书里强调,驴友参加户外运动的整个过程,若出现意外事故,都须“自负其责”。
在另一户外活动的召集帖中,记者看到,活动的发起者在召集帖中明确说明该活动的难度较强,活动场地全部未经开发,且需溯溪和跳石,存在摔伤等危险性。因此,召集帖中除了景点介绍、报名事项外,还有一项“免责声明”,强调参加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活动发起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
记者了解到,由于户外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了避免责任纠纷,提醒队员提高安全意识,户外活动组织者或俱乐部都要求参与者提前签下免责协议。
那么,“生死状”是否有效?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蔡钦律师分析,“生死状”其实就是一份风险免责的协议,并不能对所有情形起效。如果参加者理解本次户外活动的危险性,仍自愿参与,且组织者没有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活动,双方其实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若发生非人为因素的意外,那队员之间是没有责任的。当然,不排除在一起活动中因队友或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财产灭失,那么该侵权者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活动是具有盈利性的,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本版文/图 本报记者 蔡晓丹